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劳合社(中国)应当参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每年对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自评估,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中说明上一年度的自评估情况。 银保监会视情况决定是否对劳合社(中国)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监管评估。 引用法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