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四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一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一节 第四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一节 偿付能力风险治理 第四十八条 保险控股型集团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有效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对成员公司的管理机制、考核机制等。 第四十九条 保险控股型集团母公司应统筹协调集团内的资本规划和风险管理。母公司董事会履行下列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保险控股型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第五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经验的董事担任。 第五十二条 保险控股型集团母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第五十三条 保险控股型集团母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风险官,负责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相关工作,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首席风险官有关要求参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 第五十四条 保险控股型集团母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部门至少应配备8名具有偿付能力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且其中至少5人… 第五十五条 保险控股型集团母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应当检查、评估一次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运行效果,监督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 保险控股型集团母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中明确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方法,将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指标纳入对高级管理人员、风险管理部及相关部门、… 第五十七条 保险控股型集团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培训制度,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第五十八条 非保险控股型集团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由母公司牵头负责,母公司应当明确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负责人,确定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责任部门,并每年将本集团偿付能…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