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保险控股型集团应当以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为基础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为基础,考虑下列调整项目计算实际资本:
保险类成员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所确定的调整项目(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
银行类成员公司根据银保监会资本充足率计算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资本扣除项目和调整项目;
信托类成员公司根据银保监会净资本管理办法所确定的资本扣除项目和调整项目;
证券、期货类成员公司根据证监会净资本计算的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资本扣除项目和调整项目;
商誉;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调整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