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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的风险暴露为保险集团按照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下,持有的单一交易对手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集中度限额的部分。其中,下列资产不计量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

政府债券;

政策性银行、政府支持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存款和发行的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

保险集团下属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银保监会规定可不计量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投资性房地产;

独立账户资产。

交易对手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集中度限额为保险集团总资产(合并财务报表)的5%;交易对手为其他机构的,集中度限额为保险集团总资产(合并财务报表)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