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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保险集团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银保监会应当根据风险形成的原因和特征对保险集团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由于集团所属保险公司资本不足导致集团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银保监会应当按照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

由于集团所属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类成员公司资本不足导致集团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银保监会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并对保险集团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

由于资本重复计算及其他原因造成保险集团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银保监会应当依法对保险集团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

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严重不达标的保险集团,银保监会可以依法采取接管及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