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六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协作 第一节 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银保监会对保险集团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等信息进行审查和分析,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所有成员公司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一百五十条 银保监会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管理实施现场检查: 第一百五十一条 保险集团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银保监会应当根据风险形成的原因和特征对保险集团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在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集团特有风险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保险集团,银保监会应当采取必要的针对性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 第二节 监管协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 银保监会作为保险集团的主监管机构,承担集团范围监管协调职能,促进与其他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监管协调与合作,最大限度消除监管空白、减少监管套利和避免重复监管。 第一百五十四条 银保监会就保险集团范围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的监管要求,与其他监管机构合作协调,共同识别、防范保险集团的风险。 第一百五十五条 银保监会与保险集团非受监管成员公司主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与行业主管部门保持信息共享等监管沟通。 第一百五十六条 银保监会与境外监管机构开展监管合作,对保险集团境外业务、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集团、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监管及监管协调作出安排。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