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四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八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八节 第四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八节 资本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健全资本管理体系,科学评估各类风险及其资本要求,建立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各成员公司资本能够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并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集团应当根据战略发展规划和业务发展计划,结合集团风险偏好,参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资本规划》每年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并于每年5月31日之前…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集团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与模型工具,考虑保险业务发展、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目标,在遵循监管规定的前提下,评估集团及各成员公司的资本需求。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集团应当根据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综合使用各种权益类资本工具、债务类资本工具募集资本,确保资本充足。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资本配置体系,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收益水平,在各成员公司间有效分配资本。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控股型集团的母公司向其他保险成员公司提供的临时资本承诺,在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作为保险成员公司的附属资本。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