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交易对手评估和管理制度,包括:
定期评估整个集团的交易对手集中度情况;
定期评估整个集团主要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和财务状况;
设定整个集团的交易对手集中度限额,分散交易对手;
监督并指导集团内主要成员公司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管理;
其他防范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的措施。
定期评估整个集团的交易对手集中度情况;
定期评估整个集团主要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和财务状况;
设定整个集团的交易对手集中度限额,分散交易对手;
监督并指导集团内主要成员公司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管理;
其他防范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