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四节 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四节 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受到的处罚及违规信息,包括: 金融监管部门(即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对保险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处罚种类、处罚金额和违规事实;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总公司部门级别及以上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移交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的情况; 被银保监会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中对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对董事、监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