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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董事会对季度报告的审议情况,包括:

各位董事对季度报告的投票情况;

如果部分董事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或对此存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其意见和理由。

保险公司第1季度和第3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可以不经过董事会审议。未经董事会审议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本报告已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公司董事长和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对我们的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