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流动性风险(2021年)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流动性风险(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评估再保险业务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加强再保险业务现金流的管理,并合理利用再保险工具,缓释重大保险事故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