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流动性风险(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融资管理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加强融资渠道管理,保持在其选定的融资渠道中的适当活跃程度,定期检验其在各类融资渠道中的融资能力;
提高融资渠道的分散化程度,加强交易对手、融资市场等集中度管理;
加强对可抵(质)押资产的管理,定期评估通过抵(质)押资产融资的能力;
密切关注金融市场流动性对保险公司外部融资能力的影响。
加强融资渠道管理,保持在其选定的融资渠道中的适当活跃程度,定期检验其在各类融资渠道中的融资能力;
提高融资渠道的分散化程度,加强交易对手、融资市场等集中度管理;
加强对可抵(质)押资产的管理,定期评估通过抵(质)押资产融资的能力;
密切关注金融市场流动性对保险公司外部融资能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