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B类公司,银保监会可根据公司存在的风险,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风险提示;

监管谈话;

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