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2021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认可资产 第八条 在偿付能力监管目的下,保险公司的资产分为认可资产和非认可资产。 第九条 认可资产包括以下类别: 第十条 保险公司的下列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第十一条 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到期不能处置或者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资产,包括: 第十二条 除下列项目外,保险公司各项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认可价值: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以物权方式或通过项目公司方式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成本模式计量金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权益法确定其认可价值。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充分评估所持有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及时进行减值测试,足额计提资产减值。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寿险业务应收分保准备金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确认其认可价值。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根据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发行的应急资本,属于认可资产。认可标准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