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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充分评估所持有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及时进行减值测试,足额计提资产减值。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市价持续一年以上低于账面价值或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比例超过50%的,应当根据账面价值和市价的差额计提减值。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为沪深300成份股的,且最近三年股息率均在3%以上或现金股利支付率均在10%以上的,可不按上款计提减值。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制定审慎明确的减值政策。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包括但不限于:

已停业或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

出现债务违约的;

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受宏观调控政策、监管政策等因素影响,同类可比上市公司的股价或估值出现大幅下调的;

表明已经发生减值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