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可转换债券以及没有赎回条款的次级定期债务和资本补充债券,按照下列标准确定认可价值:
剩余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认可价值为0;
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2年以内的,以账面价值的50%作为其认可价值;
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账面价值的80%作为其认可价值。
剩余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认可价值为0;
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2年以内的,以账面价值的50%作为其认可价值;
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账面价值的80%作为其认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