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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发行的具有赎回条款的次级定期债务和资本补充债券,按照下列标准确定认可价值:

剩余期限在4年以上(含4年)的,认可价值为0;

剩余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4年以内的,以账面价值的20%作为其认可价值;

剩余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3年以内的,以账面价值的40%作为其认可价值;

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2年以内的,以账面价值的60%作为其认可价值;

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账面价值的80%作为其认可价值。

赎回日之前和赎回日之后的票面利率差额超过100个基点,或者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会提前赎回的,剩余期限按赎回日计算,否则按到期日计算。赎回日未赎回的,剩余期限按到期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