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当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期在未来持续大于零时,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中确认所得税准备,即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有效业务价值所对应的所得税义务。保险公司一旦满足所得税准备的确认条件,即应在满足条件的当期确认所得税准备,并且只有当充分的证据显示,公司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持续大于零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的逆转,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保险公司应当以财务报表的寿险合同负债的剩余边际为基础分析计算所得税准备。具体标准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银保监会认为保险公司对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不合理时,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