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 (一)
(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四条关于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
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存在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逆转时,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存在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逆转时,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