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2008年) 24、 本规则自2008年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五、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2008年) 五、 24、 本规则自2008年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五、 关于附则 (一) 应当评估和报告集团偿付能力的其他企业集合 1、 本规则第23条规定,不符合本规则第2条保险集团定义,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集合,应当评估和报告偿付能力,其评估方法、报告内容和报告方式另行规定。 (1) 在中国境内注册、直接或间接受同一第三方控制或相同第三方共同控制(该第三方为非保险机构或非境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两家以上保险公司及所属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 图5: 受相同第三方共同控制的保险企业集合 (2) 主营业务以保险业为主,至少有两家成员公司为受监管公司。 图6: 以保险业为主的企业集合 (二) 生效日 填表说明:(1)本表填列纳入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的最低资本信息;(2)第1列填列各公司资本充足性报表中的最低资本金额,非受监管公司填0;(3)第2列填… 填表说明:(1)本表填列纳入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的实际资本信息;(2)第1列填列各公司资本充足性报表或财务报表中的实际资本金额;(3)第2列填列非本集… 填表说明:(1)本表填列纳入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重复计算的资本信息;(2)第2列填列初始投资成本。 填表说明:本表填列纳入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间转让资产的资本调整信息。 附件: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