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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而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以临时负责人名义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级管理人员;

因特殊情况经中国保监会同意指定的临时负责人,其实际任期超过3个月;

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或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