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名称、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住所、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股东或合伙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