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