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