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八条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设立 第十八条 保险公估机构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具有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经历; 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