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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筹建保险公估机构,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筹建申请报告;

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机构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从业人员等;

筹建方案;

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