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