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提交说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不报的,中国保监会对该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者监察部门审查的;
曾受过金融、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曾受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
曾有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除或者免除职务的;
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者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
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