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一节 保险代理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十条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一节 保险代理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业务人员培训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上年度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本年度的培训计划。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