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