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条 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