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