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08年) 第九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以分类监管为基础,积极关注市场、关注风险、关注舆情动态和举报投诉。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根据实际及时采取现场检查等有效监管措施,不受年度分类结果约束。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