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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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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2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1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是各保监局不再受理保险销售从业资格考试报名,不再颁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二是继续进行执业登记管理。为确保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对从业人员进行有序管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机构应当在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