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章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机构的考核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在申请或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请或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