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投保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四条 第二章 投保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管理。分所的职业责任保险,原则上由总所统一投保。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