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6年)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包括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等名称近似且主要保障基本一致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同时废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达到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