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给予警告。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