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设立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