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