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