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由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