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十三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