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