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