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 (三)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