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七章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结案与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案件审理终结,应予结案: 第五十九条 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销案。 第六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处罚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当报市(地、州)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市(地、州)级价格主管部门处罚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当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六十二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逐级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备案材料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一个月内报送。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