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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案件审理终结,应予结案:

多收价款已全部退还,且价格主管部门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落实的;

其它应予结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