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七章 结案与备案 第六十一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结案与备案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处罚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当报市(地、州)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市(地、州)级价格主管部门处罚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当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