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五十三条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五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